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流程的通知 |
京人社就發[2013]49號 |
2013年03月15日 |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類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工作,加強基金運行監管,我市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流程由市、區(縣)、街(鄉)三級調整為市級一級發放,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存檔機構與個人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15日內,須持下列材料到職工、存檔人員戶籍或常住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或終止(中止)存檔關系證明; (三)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二、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或存檔機構提交的材料后,結合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供的繳費記錄及歷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工作。 三、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戶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 (二)《居民身份證》; (三)失業人員自選的代發銀行開具的存折(卡)及復印件; (四)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四、社保所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通過信息系統對其申領資格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次月17日通過銀行將失業保險金發放至本人存折(卡)中。不符合條件或發放未成功的,由社保所根據信息系統反饋的原因,及時與失業人員核對并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未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按相關規定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因病等其他原因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代領時須持委托書、《就業失業登記證》、委托人和代領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履行代簽字手續。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于失業人員死亡后60日內持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領取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持能夠證明供養直系親屬的相關材料申領一次性撫恤金。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興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社保所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個人就業登記: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居民身份證》;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 (六)失業期間參加創業培訓后取得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七)《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 八、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業保險待遇預核定和發放等關鍵崗位須采取雙人雙崗復核制,確保失業人員的信息采集準確無誤,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十、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其他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4日 |